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工处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1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均简称高校)。

第三条 在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家国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高校征兵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依法组织、规范实施,多方合力、协调推进,主动作为、创新驱动,打牢基础、良性发展”的原则运行,落实大学生优先征集政策规定,确保完成征集任务,努力提高质量效益,为军队建设发展输送优质兵员。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高校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负责总体筹划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属地主管和主抓,同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各高校按照职责权限办理。

第六条 高校征兵工作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对口具体管理。高校数量较多、过于集中的地区,应按照充分征集、就近就便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决定,调整至多个县(市、区)对口管理。除武汉市外,一个县(市、区)对口管理的高校原则上不得超过2所。

第七条 对口县(市、区)的征兵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有高校相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高校主要领导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高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工、武装、教务、宣传、保卫、财务、招就、资助、医务、后勤、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规定参与征兵工作,完成分工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在高校设立征兵工作站,高校按规定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征兵工作,建立和落实常态化工作制度。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业务指导,与高校共同分析征兵形势、统一制定方案计划、按责分工组织实施、及时互通重要信息、会商解决矛盾问题,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九条 各高校大学生征集任务,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全省的大学生征集任务总数,以高校适龄男性学生数量为基数,区分高校层次类别,结合部队人才岗位需求,按照一定比例测算确定。

第十条 高校大学生征集任务,是指令性任务,由对口兵役机关与高校共同承担落实、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高校应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实践教育和日常管理,抓好基础性、常态化征兵宣传,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国防常识、国防法规、国防形势、国防技能和军队性质宗旨、建设成就、军事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激发大学生参军报国的思想动力。

高校应在征兵工作全面展开期间,充分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校刊、移动通信、橱窗和电子屏等多种载体,采取资料传单、主题班(团、党支部)会、手机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网上专题专栏、政策咨询答疑会、先进典型报告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以兵役法规、军营生活和文化、军旅成才(功)典型、征集政策规定、惠兵政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征兵宣传教育,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高校应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教学和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兵役登记。高校应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在每年630日前,组织当年123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也可根据自愿进行登记。

高校应及时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检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择优确定预定征集对象(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兵员流失。

高校应结合入学资格审查、开学注册手续办理等工作,核查适龄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网上登记的应及时补登,保证全部登记入网。

第十三条 体格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组织高校预征对象进行征兵体格检查。高校应统一组织学生参加集中体检,参检人数应达到本校当年在校生征集任务数的3倍。上站参检前,高校应组织初检。

在正式审批定兵之前,有参军意愿但未参加统一集中体检的大学生,可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参加后续体检。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高校通报体检具体结果。

第十四条 政治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应依照《征兵政治考核规定》,统一组织高校预征对象进行入伍政治考核,辖区派出所会同学校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

高校应组成由学生管理、武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院(系)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的征兵政治考核走访调查组,对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进行走访调查,走访对象不得少于3人,应包括院(系)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和同学等,主要调查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病史情况和入伍态度,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走访。对存在疑点问题或作为特种政治条件兵征集的学生,应进行跨区协查,具体由辖区派出所提出协查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走访调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政治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高校通报政治考核具体结果,并将之录入全国征兵网。

第十五条 预定新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大学生预先确定为年度新兵,签订预定兵协议。预定兵数量应达到学校当年在校生征集任务数的1.2倍,达不到的应持续宣传发动补齐缺口。

高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采取有效办法,加强对预定新兵的教育和服务,督促其加强自我管理、坚定参军意愿、履行预定兵协议。

第十六条 审批定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双合格大学生应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去向。合格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的,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双合格大学生数量超过对口县(市、区)当年征兵任务数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调剂。

正式审批定兵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按规定组织大学生预定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

高校办理征兵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定兵会。高校应按规定公示定兵名单。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每年4月份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会同高校集中组织征兵工作业务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培训高校征兵工作站人员和院(系)辅导员、班主任,高校负责培训学生骨干,主要学习征兵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标准要求,进行惠兵政策解读辅导。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协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优抚优待、就业安置、创业扶持等国家和湖北省各项惠兵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要制定和完善激励大学生参军的政策措施,落实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专业调整、课程免修、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研究生专项招录、专升本、就业创业惠兵政策规定。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招生计划单列,按60%以上比例录取。

第二十条 高校应为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预征对象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要组织学生入伍欢送仪式,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及时将从本地入伍的非本地户籍的大学生情况通报给大学生原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原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并督促落实好军属优待政策。

第二十二条 高校征兵工作基本经费,按照每征集入伍1名大学生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列入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部门预算,由市(州)财政负担,当年征兵工作结束后,根据高校完成征集任务情况拨付高校。

高校应将征兵工作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用于征兵业务培训、兵役登记、宣传发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新兵回访慰问、奖励等征兵各项工作所需出,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市应采取分片督办、随机抽检、调查核实、网上监控、重点约谈、通报讲评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高校抓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将征兵工作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评管理体系。省教育厅将高校征兵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招生计划调整补偿、评先评优、项目批设等的重要参考。对征兵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对违反征兵政策纪律的、因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阻挠和干预大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规政策给予处罚。

大学生故意隐瞒个人病史或违法犯罪事实而入伍的,造成退兵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高校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时的高校征兵工作,战时的高校征兵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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