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2018年版讨论稿)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2018年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根据】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发挥公寓育人阵地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2条 【管理目标】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院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应坚持“德育为先 真诚服务”的理念,为学生提供安全、整洁、文明、时尚的住宿环境。
第3条 【管理原则】
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应当遵循权利与责任统一原则。
学生在公寓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制度,法律法规及学院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有关政策。
学生在公寓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住宿公共守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公寓生活秩序。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育人实效。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5条 【组织定位】
学院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生社区”),学生社区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学生工作处领导学生社区开展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公寓维修和公寓安全等工作,联络学院各单位开展公寓管理、教育等工作。
学院各单位各司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6条 【机构职责】
学生社区采用“办公室管总、各片区执行”的管理模式,开展公寓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社区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公寓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考核标准;
(二)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院住宿分配与整体调宿工作,做好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招录面试、业务培训、考核及奖惩;
(四)联系学院各系部开展学生公寓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社区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工作;
(五)负责指导学生公寓自治组织的各项工作,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公寓党建的相关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7条 【公寓学生组织与队伍】
学生工作处鼓励有条件的系部创新“寝室长-楼层长-楼栋长”的管理模式,发挥各系“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志愿者”的队伍作用,支持学院依规成立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文明创建、环境卫生、住宿安全等活动。
学生社区指导、支持和保证学生公寓自治组织依章程,参与公寓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等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意见和建议,积极创新开展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民主管理、同辈教育、志愿奉献作用。
第三章 公寓日常管理
第一节 公寓安全秩序管理
第8条 【安全管理权限】
各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负责宿舍安全值班工作。各栋宿管员应当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公寓管理员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公寓管理,热心服务学生。
第9条 【门禁管理】
学生携带大物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应当在宿管员处进行登记。学生家长来校短期访问,应在宿管员处登记,并配合宿管员工作。
学生不得随意进出异性学生公寓,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经有关单位或管理人员批准凭有效证件在宿管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学生不得私自带外校或非本楼栋学生在寝室长时间逗留、住宿。
第10条 【作息时间管理】
在校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日常门禁作息规定,按时外出、回寝。公寓楼每天早晨6:30开门。每周日至周四晚上22:00关门,22:30锁门,周五、周六及节假日晚上22:30关门,23:00锁门。
关门后,原则上学生不允许离开本栋公寓,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由学生电话联系辅导员同意后,宿管员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无任何人同意保证而强行冲门外出的学生,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11条 【晚归学生管理】
学院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并实行严格的晚归登记制度。夜不归宿是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对发现夜不归宿的学生,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晚于当日关门时间归寝的学生要及时向宿管员说明原因,晚于当日锁门时间归寝的学生一律视为晚归,晚归学生需在宿管员处报告寝室、姓名、系部、辅导员等信息并在晚归表上登记。在登记中发现冒名顶替者或拒不配合宿管员开展登记工作的,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社区定期公布学生晚归情况。
第12条 【住宿晚查寝管理】
我院实行严格的“系部自查、学工处反查”的晚查寝管理制度,查寝要求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规定。学生工作处在查寝日通报反查寝情况,并定期汇总通报各系查不在寝情况。
第13条 【秩序管理】
学生公寓内严禁有酗酒、打架斗殴、高空抛物、赌博等行为;严禁携带、存放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公寓;严禁组织、从事各类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公寓传播私藏其他非法物品、宣传品。违反本条规定的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14条 【消防管理】
严禁破坏、占用、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学生应当提高公寓消防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消防知识,配合学院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学院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依法依规确保公寓消防安全。
第15条 【电器管理】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乱装电器设备;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共电源。
学生寝室不得使用电磁炉、电热毯、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和未经认定批准或功率大于一千瓦的电器。学生社区及各系将定期开展查大功率行动,确保公寓用电安全。对违纪学生或寝室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16条 【助动车管理】
学生个人助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等)或各类共享单车应当停放在各栋公寓指定位置,并整齐有序停放。学生公寓楼道内禁止停放各类助动车。学生社区定期巡查后对拒不整改的违规车辆,有权自行处理;对长期停放无主车辆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学生社区将自行处理。
第17条 【高空抛物安全】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可以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因高空抛物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和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学院或利害关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18条【营销行为管理】
学生公寓内严禁各类违规营销行为,对违规学生经营人予以暂扣商品、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交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外来推销人员,交由学院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节 公寓环境卫生管理
第19条 【个人卫生】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床面按要求整理,衣服、床单、被套等生活物品要勤换、勤洗、勤晒,个人物品要按要求摆放,做到干净整洁有序。
第20条 【寝室卫生】
学生要自觉搞好并维护寝室卫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每日各寝学生轮值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有序、无异味。每月或换季期间至少一次大扫除。学生社区、系部及有关学生组织定期发布寝室卫生检查情况。
第21条 【公共卫生】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楼道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学生应当将寝室垃圾带下楼,不得在楼道及空寝室内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区域长时间放置私人物品,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得张贴小广告,不得高空抛物、乱泼脏水。
有条件的系部可以利用劳动课和各类文化活动,发挥学生群体作用,在相关楼栋开展大扫除工作,鼓励学生自主维护楼栋卫生环境。
第22条 【禁养宠物】
严禁在学生寝室或公共楼道饲养猫、狗、兔子、仓鼠等所有动物宠物。各楼栋宿管员有责任对饲养宠物的学生和宠物进行适当处理,各学生有义务配合学院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学院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逾期不自行处理或不配合的学生,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处理。
第三节 公寓文化宣传管理
第23条 【文化建设】
公寓文化建设,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时代性和趣味性,融思想政治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24条 【精神文明创建】
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创新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公寓文化。
第25条 【公寓文明】
学生在寝室应文明用语,礼貌对话。中午午休和晚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四节 公寓财产、水电管理
第26条 【公共设施】
学生要自觉爱护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挪动。严禁破坏公共财物。宿舍公共物品因质量问题或自然损坏,要进行登记更换,属于人为故意损坏或擅自处理的,要照价赔偿。
第27条 【公共财物】
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需按照有关流程履行交验手续,搬出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或损坏,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28条 【节约用水】
学生应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熄。
第29条 【超出电费】
学生公寓各寝的用电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给,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寓专项工作
第一节 住宿、调宿、退宿
第30条 【住宿原则与情形】
学院在学生入学和整体调宿时按“系部、楼栋集中,男女分开”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集中安排、统一管理。原则上出于学生安全考虑,不允许学生在外居住,学生应当服从学院的安排和调整。但是,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社区有权对公寓内的空房间、空床位进行调整,对未达到额定住宿人数的宿舍,有权另行安排学生入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系部统一申请,基本手续齐备的,学生社区应当安排宿舍住宿:
(一)退伍复学的或休学复学的;
(二)办理过走读、外居退宿后,新学期又申请住宿的;
(三)迎新期间经学院安排可以给家长提供短期住宿的;
(四)大四下学期因考学或就业需要,申请在校住宿的;
(五)因学院教学安排,暑期需要在校住宿的;
(六)学院规定其他可以安排寝室住宿的情形。
第31条【调宿原则与情形】
学生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凭缴费收据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宿舍、指定床位,不得擅自调宿。各栋宿管员不得擅自受理调宿事宜,不得自行安排其他人员在宿舍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个人填写调宿申请表,经过辅导员审核、系部审批后,学生社区可以受理调整宿舍申请:
(一)因宿舍硬件设施问题需要调整宿舍的;
(二)因身体或心理健康问题需要临时调整宿舍的;
(三)因学院搬寝、维修等工作需要整体调整宿舍的;
(四)因转专业需要调整宿舍的;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调整宿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区不接受调整宿舍申请:
(一)学生未经过系部审核和批准私自调整宿舍的;
(二)因寝室成员首次发生小冲突而申请调整宿舍的;
(三)因寝室成员发生较大或严重的冲突,未经系部处理而申请调整宿舍的;
(四)因学生和系部申请调整宿舍,经学生社区同意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调整宿舍的;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不接受调整宿舍的情形。
第32条 【退宿原则及情形】
对于申请办理退宿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文明搬离寝室,带走个人各类物品。办理退宿手续期间,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区可以办理退宿:
(一)入伍休学的;
(二)按照学院规定办理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的;
(三)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退学的或依规终止学籍的;
(四)因毕业离校需要统一回收宿舍的;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可接受退宿的情形。
第33条 【住宿、调宿、退宿工作流程】
申请住宿、调宿、退宿的学生本人根据本管理细则的要求,填写住宿、调宿、退宿申请表,说明住宿、调宿、退宿理由,申请表交由辅导员审核后,转交系部有关领导审批,并经系部分管公寓管理老师统一以系为单位报学生社区办理手续。
第二节 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
第34条 【办理原则】
对符合办理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条件的学生(以下简称为“此类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生效。
第35条 【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个人填写相关申请表,经辅导员审核、系部审批后,学生社区可受理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办理工作:
(一)因身体或者心理健康等不适合在宿舍集体居住的(提供正规专业医院病历证明);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家人陪护上学的;
(三)因病需要治疗的;
(四)因学院规定的其他原因不能在校住宿的情形。
第36条 【走读、定期不住宿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走读、定期不住宿学生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一)走读、定期不住宿学生需为武汉市户籍;
(二)在校学习已满一个学期以上者;
(三)家庭住址距离学院较近且交通便利;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7条 【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的学生按顺序提供以下材料:
(一)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亲笔签名),家长意见必须是学生直系亲属亲自填写;
(二)手写书面申请一份;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家长(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户口本显示户主与本人关系页复印件一份;
(六)办理外居申请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一份,及房东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七)每次办理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次办理需要提供一套完整材料,续办只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38条 【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办理时间】
每学期第一周、第二周开始集中办理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工作。学生社区在第三周、第四周统一办理审批,并在第四周前公布反馈各系办理情况。
第39条 【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整理齐后,交至辅导员审核、系部审批后,由分管公寓管理的老师递至学生社区统一办理。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原件及相关材料由学生社区保存,系部、学生各留一份,学生可凭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去财务处办理退费或免缴费手续。学期中途办理的,不退还相应费用。
第40条 【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学生管理】
各系部要建立此类学生管理档案,要全面掌握本系此类学生的信息,对此类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此类学生的课堂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向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告知家长。
辅导员应当随时掌握此类学生动态,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方法与此类学生进行沟通,此类学生有义务每周通过上述方式向辅导员报告其动态。
此类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家长应当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尤其是往来的交通安全,督促孩子按时返回住宿地,家长如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的辅导员或所在系部。
第41条 【法律责任】
申请走读、外居、定期不住宿的学生及家长应承诺学生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财产等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有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42条 【奖励对象】
学生工作处对在公寓管理工作中全面支持公寓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公寓活动、社区党建、寝室卫生、宿舍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系部、学生和学生组织,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43条 【奖励类型】
学生工作处对系部、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44条 【奖励原则】
学生工作处对系部、学生和学生组织予以表彰奖励,以现实表现和综合评比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45条 【处理处分类型】
因违反本细则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学生工作处或系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责令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二)赔偿损失,支付相关费用;
(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视情节要求违纪学生在一个月内从事不超过45个小时的社区公共服务;
(五)视情节取消该学年评优评先资格或暂缓发展;
(六)参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七)学院及各系规定的其他处理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46条【组织领导】
各系部应当加强对公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结合本细则制定系部实施细则或处罚规定,保障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47条【生效时间】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管理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第48条 【最终解释权】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