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由分管校领导任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主任,学工、后勤、保卫、财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住宿床位分配计划和调整方案的制定,系部负责住宿床位的具体分配和调整,学工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住、日常管理,保卫部门负责学生住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学院建立规范、文明、和谐的舍区服务机制,健全、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宿舍管理员、值班员、保洁员、保安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育人。
第六条 各舍区学生应以主人翁精神关心、关注舍区建设,自我约束,服从管理,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工作人员的工作,为实现舍区管理、服务的良性互动作出自己的努力。
第三章 学生住宿安排、入住、退宿、调整等管理
第七条 学院在学生入学时按“系部、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院的安排和调整。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学生住宿区以外的地方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院签订协议。经学院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通知单和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相关住宿手续。
第十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居住,不得自行互相调换。各楼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受理宿舍调整事宜,更不得自行安排其他人员在宿舍居住。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同栋楼房内调整,或住宿收费标准相同,但不跨区域调整,由本人写调宿申请,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调房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调房,调房申请一式二份,原件自己保存,作为缴纳住宿费凭证。
第十二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退宿,凭学院学工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一周,后勤服务中心对毕业生房间公共财物进行全面清查、核对,作好丢失、损坏公共财产登记工作,由学生签字认可后,各栋按有关规定收取人为丢失、损坏公共财物赔偿款,并出具学院收款凭据。
第十四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当日,凭离校程序单,由工作人员在离校程序单上盖“已办退宿”专用章。
第十五条 毕业生凭盖有“已办退宿”印章的离校程序单到学院毕业生联合办公点,加盖后勤服务中心公章后,方可证明退宿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退宿手续办理完毕的毕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生公寓,离开时应保持宿舍公共财产、设施完好。若发现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学院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应按时离校,不能按时离开所在寝室、又不办理续住手续或本人不住寝室但个人物品留置寝室等各类情况,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室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造成物品丢失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后勤服务中心有权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休学、毕业、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后勤服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配备与管理室内家具。室内家具应按照实用、耐用、美观、齐全的原则进行配备。并要经常对室内家具、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家具、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学生对室内家具、设施具有使用权、保管责任和义务。
1、学生入住时应对配备给个人的家具进行清点,入住后要妥善保管爱护,不得损坏丢失,不得对其它公共设施进行人为破坏。
2、学生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后勤服务中心应对室内家具设施进行全面清点,在室内家具设施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学生若发现家具、设施不全或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补充或维修。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宿舍内水电管理,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风尚,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加接电线。不得使用煤气灶、酒精炉、煤炉等用具。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对所用器具予以没收,对加接电线予以拆除,并报学院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后勤服务中心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的用电、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水电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六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搞好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室内卫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整理,保持室内整洁、美观。住在学生宿舍的学生,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寝室垃圾扫至门外墙边,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寝室。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倒。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宿舍的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得乱倒杂物、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得在房间、走廊、厕所、洗漱间等地方燃烧废纸。
第二十九条 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在寝室、走廊内嘻戏、打闹、大声喧哗;不得在走廊上打球;不得大音量播放音响和收听、收看节目。
第三十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严禁污染环境、践踏草坪、破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为。
第七章 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必须与寝室同学就自习、用电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可以使用计算机的寝室,由各栋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对该宿舍更换用电限流保险丝。未经审批同意,学生不得强行要求管理人员更换保险丝,管理人员也不得擅自更换保险丝。
第三十三条 在寝室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不得因使用计算机而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八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四条 各学生公寓的管理员、值班员负责宿舍安全值班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佩戴值班袖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得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认真搞好宿舍安全自我管理。各学生宿舍以楼栋为单位应选派学生成立治保小组。治保小组在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协助保卫部门搞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在舍区燃放烟花爆竹,乱摔玻璃瓶、碎玻璃等物品。
第四十条 保卫部门应对舍区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第四十二条 不得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
第四十三条 寝室内不得私拉电线、接灯和移动电源,也不得在楼道和楼外私接电线、网线。
第四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使用床头灯,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使用各类电器时,其电线不得绕床。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九章 纪律约束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的各项纪律。
第四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严禁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后勤服务中心。
第四十八条 对任何损坏、丢失室内家具及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后勤服务中心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或丢失家具的价格进行理赔。对于破坏家具及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学院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客人。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进出异性学生公寓。
第五十一条 学生携带行李、包裹离开宿舍,必须到管理室办理物件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按时作息。冬季(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晚上熄灯时间为11:30,夏季(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晚上熄灯时间为12:00。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得擅自合闸。晚归的学生必须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宿舍大门落锁后,不得翻窗入室。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种宠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后勤服务中心有
权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离。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在此
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严禁各类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一经发现,须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文件解释权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