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区考勤管理细则(试行)
学生社区考勤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生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和工作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实习生。工作为期2个月以内实习生由指定指导老师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区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实行坐班制。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下午上班时间14点,下班时间17点。工作日值班时间19点到22点30分。周末值班时间为8点30分到22点30分。
第四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禁止做与工作无关事项,因公外出须提前申请并经办公室主管、社区主任同意,违反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条 学生社区考勤情况由学生社区主任、办公室主管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管安排专人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社区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及时公布于学生社区工作群,每月将社区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汇总后及时公布,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六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上班按规定实行签到、打卡或其他考勤方式。因公外出或因事、因病不能按规定考勤,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违反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若因设备故障,当日改为签到考勤;若因校车晚点、提前发车、提前下班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考勤的认定,以学院统一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事假、病假及待遇
第七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可请事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正式工作人员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试用期每月不得超过7天,实习生每月不得超过5天。
(二)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正常发放;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正式工作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的90%,试用期工作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的80%。
(三)实习生因论文、毕业等事假,由其指定指导老师管理;无合理理由而违反事假有关规定原则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对其不做留用参考及签订劳动合同。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事假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否则超假时间视同旷工。
第八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非因工伤可请病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身体患一般疾病,请假半天以内的,及时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主管批准。
(二)病假超过1天(含1天)或者月累计病假超过3天的,必须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病历、部分医疗费单据等,并填写请假条,由学生社区主任批准。
(三)因急病情况,应由本人或委托家属向学生社区主任口头请假,且应于病假期满后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非因工伤而长期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病假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从第2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不满一年工龄的发70%,一年工龄的发80%,两年工龄的发90%,三年及三年以上工龄发100%。
(二)病假超过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从第4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不满一年工龄的发65%,一年工龄的发70%,两年工龄的发80%,三年及三年以上工龄发90%。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能连续计算工龄,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学生社区工作人员,病愈后须经医疗机构审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病假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从事原工作,学生社区可以按劳动合同法和学院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复工后在3个月以内又继续修养或停工治疗者,扔按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状况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条 婚假、产假、丧假等请假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请假与销假
第十一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须由学生社区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按第二章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上班后及时填写《销假单》按规审批权限批准后交相关人员存档。
(二)如因急事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需及时告知学生社区领导请假或口头批准,并在上班后按要求补填《请假单》,提交学生社区领导批准,并交有关人员存档。
(三)各类假期如遇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均应连续计算,不能扣除。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人员出国出境(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一律需向学生社区主任报备。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按月累计,对其违反迟到、早退规定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第一次记口头批评,累计3次(含3次)记警告,并扣20元,累计3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第一次记警告,累计3次(含3次)记过,并扣40元,累计3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第一次记过,扣60元,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旷工:
(一)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
(二)上班时间(含值班时间)有打牌、赌博、玩游戏、做与本工作无关等行为者。
(三)值班期间未及时填写值班日志或未及时告知宿管员当日值班的值班人员。
(四)假期到期未归,又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五)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参加学习或培训者,所耽误的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生社区组织的会议或领导要求参加的会议活动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旷工按天累计,对违反旷工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旷工半天,扣发1日工资,受口头批评处分;每月累计旷工半天3次(含3次)以上,扣发2日工资,受警告处分。
(二)旷工1天,扣发2日工资,受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1天3次(含3次)以上,扣发5日工资,受记过处分。
(三)有旷工记录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秀资格年;每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内部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前,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学生社区主任批准,未经正规程序批准者按旷工1天标准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迟到、早退、旷工规定的,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正,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并与其解聘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考勤管理工作,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违反考勤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办公室主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