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较突出;
6.生活俭朴,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党委与行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学工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学院名额和实际,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指导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班级民主推荐、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并在全班公示等工作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
3、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对各班建议名单进行评审后提出本学院建议名单,经各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建议名单并组织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学校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资金纳入学校奖助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