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编辑:学生工作部(处)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为班级第一名,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是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党委与行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学工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学院名额和实际,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指导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班级民主推荐、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并在全班公示等工作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

3、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对各班建议名单进行评审后提出本学院建议名单,经本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建议名单并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学校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资金纳入学校奖助专用账户。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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