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所属的校内各机关单位、各学院,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读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设置的岗位上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与行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确定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勤工助学经费;研究决定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在用人单位协助下明确各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组织勤工助学竞聘上岗工作;对勤工助学进行全过程管理;履职考核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设立勤工助学督查机制进行不定期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撤销、增加岗位;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事宜;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九条 用工单位职责: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做好受聘学生培训和管理工作;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对学生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违反劳动纪律及校纪校规的受聘学生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四章 设岗及竞聘上岗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名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辅导员助理、学生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心理咨询助理、实验室助理、后勤服务助理等。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辅导员助理不超过60小时)。
第十三条 设岗程序:各基层单位(部门)向办公室提交设岗申请(含岗位数、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具体要求、工作时间等),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初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招录;临时岗位在学工处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申请人须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办公室汇同用人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学生上岗前须与学校签订《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勤工助学协议》,明确权力、责任、义务。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每月须按照岗位职责严格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拿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初步意见。办公室对学生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上报考核结果不实的用工单位,进行批评并取消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均以当年政府部门公布数额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每个月结算一次,用工单位须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每月工时记录,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如实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月考勤汇总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至办公室审核汇总由财务部核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如出现纠纷,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发〔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