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编辑:学工处NO.1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3点击次数: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为系部认定的贫困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小组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审计督察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书记组成。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系。

第九条  各系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根据本系名额和实际,提出本系国家助学金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系评审工作组根据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建议名单并组织审核,提出学院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院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系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助学金纳入学院奖助专用账户。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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