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较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系部认定的贫困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院长任小组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副组长、审计督察处担任整个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系。
第十条 各系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根据本系名额和实际,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评审工作组指导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班级民主推荐、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并在全班公示等工作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
3、各系评审工作组对各班建议名单进行评审后提出系建议名单,经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建议名单并组织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学院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院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系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奖助学金纳入学院奖助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