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广大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对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生(含高职)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为班级第一名,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院长任小组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副组长、审计督察处担任整个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系。
第八条 各系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根据本系名额和实际,提出本系国家奖学金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评审工作组指导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班级民主推荐、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并在全班公示等工作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
3、各系评审工作组对各班建议名单进行评审后提出系建议名单,经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建议名单并组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学院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院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系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奖金纳入学校奖贷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