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6-2017学年)
各系: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学院将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分一、二、三等,分别为每生每月400元、300元和200元,目前按5个月发放,全院资助名额为 1360名。
三、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逃课、迟到、早退现象;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俭节约,生活简朴且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根据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 号]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就读期间,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和补助生活费救助政策,按最低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若该建档立卡学生有高消费行为,或是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则取消其资助资格。
四、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各系实际学生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见计划表);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应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本系申请学生进行初评,评审完成后将初评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系公示3天无异议后(公示需提供现场张贴电子照片),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和评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注意:评审意见包括本系评审小组意见和在本系抽取1个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审意见,意见单上需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名)于11月23日(周三)前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受助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初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3.要保证符合政策规定的精准扶贫建档户子女获得国家助学金。对于有高消费行为或是违反校纪校规的建档户子女,取消其受助资格时需提交纸质材料说明,材料上需有该生同宿舍同学,同班级干部以及辅导员和系部领导签名,经资助中心核实后取消该生受助资格。
4.各系做好名单备案工作。
5.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挪用、贪污国家助学金款项,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所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校、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各系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和《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的宣传,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工作处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46KB, 下载次数: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