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5-2016学年)
各系: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学院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我院2015—2016学年的名额为196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在班级前2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较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系大二以上(含大二)实际学生人数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见计划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各系应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学院相关文件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全系进行3天公示(公示需提供现场张贴电子照片);
5.各系于11月23日(周三)下班前,将初评学生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表以及本系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和评审小组意见(注意:评审意见包括本系评审小组意见和在本系抽取1个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审意见,意见单上需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6.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后将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全院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7. 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评选要求
1.各系要做好名单备案工作。
2.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以及名额。
3.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挪用、贪污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切实用于所评学生个人。
4.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涵盖大四毕业生年级,不得以大四学生因实习离校为理由不参与评选。
各系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政策和《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的宣传,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工作处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48KB, 下载次数: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