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相关事项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保卫处是行使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执行维护校园秩序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当场进行处理。
2、查询外来人员,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外来人员暂住证、校园临时出入证、驾驶证等证件,检查其携带物品。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校园内巡逻检查时,必须文明执勤、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严禁在校内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严禁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响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乱丢垃圾、随处涂抹,损毁公共设施、污染校园环境。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学院。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修建、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标志、设施和建筑。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三章 建筑楼管理
建筑楼主要是指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图书馆、实验楼等用于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建筑物。
住校学生应在公寓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学生不准在宿舍擅自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异性公寓楼。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
任何人不得在教学、办公楼内安排住宿。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在抽屉、厨柜内锁放,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未经学院部门约定或保卫部门批准,各类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事推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进出学院,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属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过实名登记。
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学院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学院。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高值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交接手续完备,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五章 临时来访人员管理
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部门和个人,应对相关临时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校内临时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它单位一般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院的任何人员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按时迁出校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学院房屋出租给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保卫处备案。
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住校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商业营销活动管理
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贴广告、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声播放音响等;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未经保卫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拟在校内举办展销活动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前3天持相关经营执照和相关证明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展销。校内展销一般仅限于书籍、学习用品和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商品。校内展销活动一般限于在节假日进行。
展销单位必须按保卫处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举办展销活动。展销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保持展销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学生团体组织的由在校学生经办的各类营销活动,主办者须按照学院保卫处制定的规章制度流程办理申请手续(可到校园网公共服务页下载申请表),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校园内进行营销活动。
未经保卫处审批的各类学生营销活动,一经保卫处发现,保卫处有权立即制止活动。
第七章 宣传活动管理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院设置的海报栏、公告栏等指定位置张贴,各类宣传条幅及其他宣传工具应按流程进行申请(申请表可在学院公共服务页下载),报审完毕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张贴、悬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印刷品。对违反规定者,保卫处将责令责任部门或直接责任人自行清除,或由学院保安队巡逻队员予以清理。
未经学院保卫处批准,校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
严禁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谤他人的印刷品、宣传品。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提前3天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地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组织演讲、报告会、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经学院办公室或宣传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校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院内部门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