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院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训诫等。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有立功或者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满者,学院根据其表现好坏,及时做出按期或者延长察看期或者加重处分的决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可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出据的确已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后,由原处分单位按照处分程序复议审查,经报学院同意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者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保卫等部门处罚者:
(一)受学院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训诫,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政法部门处以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公安司法部门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者,在被解除处分前不具有评奖评优等的资格。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流氓滋扰,起哄闹事或者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酗酒或者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生火做饭,违者除收缴(代为保管)所用炊具外,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此而导致火灾或者其他严重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男、女生与异性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不文明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训诫;如态度恶劣,不听制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男、女在校内宿舍同宿或者在校内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室学生知情不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介绍或者参与营利性的陪舞、陪酒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者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者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者教唆他人打架,自己未动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自己动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他人斗殴者,本人未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有意制造事端,斗殴他人,并参与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偷盗诈骗被公安保卫部门处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抢夺财物或者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除退赔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从事赌博活动,违者除收缴(代为保管)赌具、赌资外,对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二次以上(包括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吸毒、藏毒、贩毒,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成立或者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得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旷课累计超过12学时及以上(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下同)者,根据旷课学时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考勤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屡教不改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5、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违规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4、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5、在座位及附近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双方同样处理)。
4、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3、盗窃试卷。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在校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资助、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处分:
(一)伪造、盗盖学校、院或有关单位公章及个人印章或身份证等材料;
(二)违反国家、省及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下列行为者:
1、不具备学生资助条件但拒绝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性贷款;
3、拒绝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或用工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4、拒绝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已签就业协议而谎称未签或遗失就业协议,以及其它有违毕业生就业工作诚信原则和纪律、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四)毕业生离校前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毕业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学校或在校滞留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或由学校提请公安部门将其送出学校,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系部提交报告,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公布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学生处分,由保卫处和学工处负责。
2、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学生处分,由教务处负责。
(三)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及其救济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行使期限。
(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说“公共场所”是指校内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及校园公共地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文件解释权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