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精神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认定的范围为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民主评议和系部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特殊困难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三个标准。
(一)特殊困难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15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18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25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困难生所列举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四、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成立资助评议小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与推荐工作。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院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出本班推荐名单及排名,提交班级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特困生和贫困生推荐名单及档次等有关信息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报系部评审。
(四)各系评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所报贫困生名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诚信承诺》,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工在线上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五)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七、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系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起本系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更新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八、各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