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当年考试课程出现不及格;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系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
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学院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第八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奖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